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秉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3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1698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沒入。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沒入。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現場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塑膠袋乙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貳、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現場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塑膠袋乙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參、民國110年2月27日下午5時50分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27日下午5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現場照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強力膠壹條,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
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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