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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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重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