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985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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