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8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9時44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