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