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272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9時42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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