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272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9時42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