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黨德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黨德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傅黨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87號),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22日裁定准予羈押,嗣經本院於審理中裁定自102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宣示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0月31日宣判,就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顯見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於本案因逃匿而經本院前後通緝2次,並均係因緝獲而歸案,足認被告於本案確有畏懼重罪而逃亡之虞。綜上所述,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考量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甚鉅(66包,毛重高達1447點3公克,純質淨重約1240點02公克),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輕,為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周佑倫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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