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柯久達
訴訟代理人 唐玉盈 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周清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16號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
法官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于捷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