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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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

原告 林清日

被告 劉益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韻婷

法官姚億燦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家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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