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16號
原告 李宗哲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熙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