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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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22號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簽帳消費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永清 即 張添進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