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原告李天信住臺北興安○○○0000000○○○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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