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聲請人 何維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霞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3,6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