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謝京燁

被告 王俊霖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6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的時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臺64線道路東行20.8K處,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進而碰撞訴外人 朱志成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為原告所承保之汽車,下稱本件汽車),本件汽車因而受損,原告基於保險契約約定,支出本件汽車的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32,424元(工資40,105元、烤漆13,665元、零件78,654元),爰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4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被告之過失致本件汽車受損乙情,伊沒有意見。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6頁):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4日的時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臺64線道路東行20.8K處,因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進而碰撞訴外人朱志成所駕駛之本件汽車,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㈡、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132,424元(工資40,105元、烤漆13,665元、零件78,654元)。

㈢、本件汽車係000年0月出廠,本件車禍發生於000年0月,計算折舊之年數以1年9個月計算,折舊方法為定率遞減法。

四、原告得請求修車費用為89,666元:

㈠、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㈡、本件汽車因本件車禍之發生而有損壞,經估價後修復費用為132,424元(工資40,105元、烤漆13,665元、零件78,654元)。而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本件汽車(自用小客貨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是以,本件汽車出廠日為109年5月(見本院卷第17頁),則本件汽車實際使用年數約1年9月(本件汽車出廠年月為109年6月,而本件事故發生在111年3月),兩造不爭執折舊年數以此為計算,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為限35,896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又工資、烤漆費用無折舊問題,經加總計算後為89,666元(計算式:工資40,105元+烤漆13,665元+零件35,896元=89,666元),此即為原告得請求賠償之車輛維修費用,逾此金額的車輛維修費用主張,為無理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吳婕歆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汽車自出廠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1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5,896元。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8,654×0.369=29,023

第1年折舊後價值78,654-29,023=49,631

第2年折舊值49,631×0.369×(9/12)=13,7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49,631-13,735=3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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