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丙○○
8弄82丁○○
2號前列二人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①250,000元、②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10月4日,並於91年7月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7月5日至91年10月4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履行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新溪│494│建│1465│全部│甲○││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24○○○鄉○○段新│雲林縣四湖鄉新│一層磚造瓦頂│一層61.6│61.6│││全部│甲○││0││ 溪小段 494地號│溪尾路8號│││││││││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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