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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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4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嗣於98年6月11日解除其接見、通信之禁止。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