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七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土造長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附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土造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送鑑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土造長槍,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擊發功能正常,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八00三七七三六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等附卷可稽。基此,上開土造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沒收,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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