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6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前已提出者勿再提出)
(二)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詳細說明當時銀行提供之協商條件、債務人提出之協商條件,並釋明有何經濟困難致無法接受該協商條件之原因。
(三)說明聲請人負債新臺幣2,304,794元之原因,金錢之流向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