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紙(均影本)在卷可按。茲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惟仍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