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二號上訴人乙○○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固非無見。惟查:(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業經修正,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公布,而修正後該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有關罰金刑部分已由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同條例第十七條原規定「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改列第一項,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增訂第十七條第二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原判決以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認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施行(見原判決第八頁第九至十三行),並比較新、舊法規定後,以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較有利於上訴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見原判決第八頁第十八至二十行)。卷查,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受領夾 藏愷 他命之包裹後,隨即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於警詢即供述扣案之愷他命係甲○○所有而委其代收等語(見警卷第三頁),警方亦查獲共犯即同案被告甲○○。原判決雖採證人即承辦警員 張哲育 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以警方在本件夾藏愷他命之電子磅秤私運入境前,即已接獲線報,而對包括同案被告甲○○在內之相關對象聲請實施通訊監察獲准,自通訊監察中得悉甲○○等人欲以電子磅秤夾帶毒品走私運輸入境,乃提供貨運公司名稱、貨品名稱即電子儀器及可能之收件人等訊息,通知航警局人員加強安檢而查獲等情,認上訴人於警詢之供述,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惟對甲○○實施通訊監察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有何具體內容足為發覺本件運輸愷他命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另張哲育於第一審審理中所證:「我有以函通知航警局,協助加強安檢,監控一批電子儀器。」等語(見一審卷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審理筆錄),該函文內容如何?是否得悉甲○○等人欲以電子磅秤夾帶毒品走私運輸入境?所謂電子儀器是否指電子磅秤?查獲甲○○之時間究在查獲上訴人之前或之後?均攸關本件警方是否依上訴人之供述始查獲甲○○,而有該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原審就此未予查明,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洵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二)、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本件「電子秤夾藏K他命」乙案,係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下稱台北關稅局)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三時三十分在台北關「榮儲快遞進口專區」C1通關案件,以X光檢測發現可疑,隨即欄檢,於同日上午三時五十分通知貨品報關人 黃貴星 到場,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案檢隊人員會同查獲,有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足憑(見警卷第五十一頁),其內記載搜索時間、經過及備註欄記載移送航警局安檢隊偵辦等語,並有該局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遞移字第0980100025號移送航警局偵辦函可證(見警卷第四十九、五十頁),依該函說明欄第四點圈選□欄,勾選「本局會同貴局查獲案件,若需發布新聞請先知會本局」欄,而未勾選「本局依據貴局通報查獲」欄。又航警局接獲移送案件後,隨即通知報關人員黃貴星到場查扣並製作警詢筆錄,循線得知收貨人為「彥宏電機行乙○○」後,於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由「速遞物流」公司配合將貨品送至台中市○○路上訴人經營之機車行簽收時,將上訴人逮捕。上訴人即向執勤警員告知真正貨主為甲○○及其住處等,旋即查獲甲○○。而航警局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將偵辦上訴人運輸毒品案件及相關證物移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收受,亦有移交清冊可按。如果無訛,本件似由台北關稅局會同航警局查獲,非由刑事警察局或南投縣警察局依監聽內容循線查獲,刑事警察局係於航警局移交後始得知,此攸關上訴人是否符合自白減刑之要件。原判決未斟酌上開有利上訴人之證據,復未於理由內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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