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被 告 乙○○
甲○○
庚○○
丙○○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
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被告庚○○負擔新臺
幣壹佰參拾參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參佰肆拾壹元,被告戊
○○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