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壬○○
      丙○○
被   告 丁○○
      己○○
      甲○○
      辛○○
      戊○○
      庚○○
      乙○○
      癸○○
      丑○○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柒拾參元,被告
己○○負擔新臺幣柒拾玖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
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零柒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陸拾壹
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捌拾貳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
佰陸拾壹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壹元,被告丑○○
負擔新臺幣壹佰玖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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