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謝王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原告與被告 謝承儒 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及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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