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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