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葉麗華
葉佳裕 葉壬禾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洪弼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輝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按原告請求移轉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價額:7,000元×1,660平方公尺×1/7=1,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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