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送達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謝溦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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