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 郭采晴 訴訟代理人 李宏騰 被上訴人 郭瓊芳
郭瓊雅 郭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12年2月23日為訴之擴張,關於該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9,500元,嗣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之民國112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擴張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再給付1,228,500元,總計請求1,638,000元(簡上字卷第66頁)。經核上訴人所為訴之擴張,已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000元,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違,自非法之所許。從而,上訴人所為前述訴之擴張,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廖建瑋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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