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 古瑟琴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宏陽 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6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6,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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