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聲請人黃○真住居所詳卷被害人黃○語相對人黃○慶上列當事人間通常保護令(案號:112年度家護字第119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保護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應更正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保護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