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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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告 徐暘善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