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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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39號原告 沈利貞 訴訟代理人 游俊騰 被告劉𣲲妡被告 劉玟 妡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抵押權登記,經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754號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00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