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64號原告双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公司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68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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