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允承陳景威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2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本院宣判後,再聲請移轉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於法不合,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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