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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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債務人 李素萍 債務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李素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張添和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7年1月1日死亡,因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添和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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