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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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佳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提撥器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佳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一0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簡字第四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該案扣得疑有毒品殘渣之提撥管一支,係被告於偵查中供承為施用毒品之用,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佳雯經查扣疑有毒品殘渣之提撥管一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提撥管內殘渣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又提撥管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將提撥管一支沒收銷毀,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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