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詹嘉文 被告 侯孟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其陳述略稱:107年1月1日對方利用其朋友臉書帳號發布新開通訊行,IPHONE手機特價2萬5000元之訊息,並給予通訊行地址及身分證照片,使其信以為真,先後訂購2支,共匯款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對方沒接電話,也未回訊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其犯罪行為人為劉品文、蔡康雋、 林甄瑩周瑞盛 及黃姓少年,被告侯孟宏並未參與,原告對被告侯孟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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