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凃雯蕙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力慈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及關於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蓋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參本條立法理由說明)。是以,監護宣告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有管轄權法院仍得依聲請或職權移由最適宜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力慈雖設籍於宜蘭縣○○鄉○○路○段○○○號,惟目前實際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住院中,將來安排轉院之醫療院所亦以桃園地區為主,聲請人復請求將本案移轉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居住地之管轄法院等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記錄附卷為證。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管轄法院實際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力慈之精神狀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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