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0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選任辯護人陳棋銘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