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二號
原告甲○○○○○○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政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
法院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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