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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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二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六合彩簽注單六張」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五張」;並補充:「收銀機內查獲賭博簽單列印照片一張、六合彩賭博案現場圖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按利用六合彩開獎結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期間,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次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經營上開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及被告經營之規模、經營期間、所得之利益,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而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臺上字第五一三七號判例參照),而本件警員查獲之六合彩簽單五張乃當場賭博之工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七號判決參照),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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