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8日│96年8月16日採尿時回溯72│96年7月18日│96年8月16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12、1128│96年度毒偵字第912、1128│96年度毒偵字第912、1128│96年度毒偵字第912、1128││││、1594號│、1594號│、1594號│、159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0日│97年2月15日採尿前4、5││││││日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12、1128│97年度毒偵字第49號│97年度毒偵字第49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3號││││、159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7年度訴字第559號│97年度訴字第559號│97年度訴字第51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9號│97年度訴字第559號│97年度訴字第559號│97年度訴字第519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10月2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註│2.附表編號一至七之罪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30日,以97年度審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97年12月3日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