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五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元整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參拾玖元整繳納郵資伍佰壹拾元
已退貳佰柒拾壹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整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合計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