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手錶貳拾支及鑰匙圈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月間,在臺北市○○○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仿冒商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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