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貞 律師
徐嘉男 律師 林啟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其期日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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