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八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其為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秀聰台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貳拾貳萬玖仟肆佰│NM一一三九七七│││││││壹拾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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