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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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施建昌 被告 楊淑美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惟認原告請求利息過高,且利息起算日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等語置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並無出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其申設之「zerhjkl」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代購】代理版海賊王FiguartsZero維奧萊特紫羅蘭預計2014/10月發售(免郵)至07/08止」之不實販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施行詐術。適原告在瀏覽該訊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以上開拍賣網站之悄悄話功能與被告聯絡,並於103年7月6日16時5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400元之訂金,至被告不知情胞兄 楊添貴 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原告遲未收到商品,復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始知受騙等情,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施用詐術,並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利,對原告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其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400元之損害,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原告固起訴主張其遭詐騙金額為400元,利息應按年息20
%計算,惟此已逾法定利率5%,故認原告請求之利息逾5%之部分,非屬正當。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部分:㈠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故不需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