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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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乾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乾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罪名:本院審核後,認定被告黃乾輝所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本院量處的刑度:本院參酌刑法第57、58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職畢業,除施用毒品之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的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的禁令,又再度施用毒品,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被告一再施用毒品,可見有相當程度的心理依賴,他的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的本質並不相同;被告於偵訊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於他行為責任的限度內,再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
五、救濟程序: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的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吳秋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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