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姜志明 被告 呂瑞賢
黃約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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