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5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接續對被害人乙○○丟擲皮包及拒絕離去,在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內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而以對被害人丟擲皮包及拒絕離開被害人住處之方式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695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4樓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其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乙○○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業據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該院並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禁止甲○○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禁止對乙○○為騷擾行為,而甲○○業於109年12月18日20時許,經警送達簽收而知悉上開保護令。詎其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0年4月11日19時許,甲○○在乙○○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之10居處照料乙○○之未成年子女之際,雙方先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衝突,待乙○○返回該居處後,甲○○旋即趨前將乙○○緊抱不放,嗣乙○○反咬掙脫後即進入浴室盥洗,於步出浴室之際,甲○○因心有不甘,再以皮包朝乙○○之臉部扔擲(未成傷),乙○○憤而命甲○○離去現場,然甲○○始終拒絕不肯離去(所涉無故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而以此方式對乙○○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1份。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2份。
㈤蒐證照片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再被告於上開時間,接續以上述方式對告訴人實施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在主觀上顯基於一貫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內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檢察官張凱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襛語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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