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王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二人同在臺中市○區○○路南排之中華路夜市經營服飾生意,攤位鄰近,彼此在做生意或日常生活上時常相互協助,被告約自民國108年4月14日起,以投資股票或經營生意為由,亟須資金周轉,而陸續向原告借錢調度如附表所示,截至109年1月2日止,借貸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下同)156萬3千元,原告未曾要求被告簽立借據或票據憑證,亦無約定借貸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已於
109年11月間催告被告還款,被告置之不理、避不見面。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萬3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所示,合計156萬3千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台中銀行北太平分行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存款憑條客戶收執聯(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萬3千元,為有理由。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因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返還系爭借款。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7月11日送達被告(於110年6月21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被告自受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6萬3千元及自110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亦得供全額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借款日期│金額(新│備註││號││臺幣/元│││││)││├─┼───────┼────┼────┤│1│108年4月14日│10000│自動轉帳│├─┼───────┼────┼────┤│2│108年4月16日│20000│自動轉帳│├─┼───────┼────┼────┤│3│108年7月2日│30000│自動轉帳│├─┼───────┼────┼────┤│4│108年7月28日│30000│自動轉帳│├─┼───────┼────┼────┤│5│108年7月31日│0000000│臨櫃匯款│├─┼───────┼────┼────┤│6│108年8月9日│25000│自動轉帳│├─┼───────┼────┼────┤│7│108年9月9日│170000│臨櫃匯款│├─┼───────┼────┼────┤│8│108年9月16日│10000│自動轉帳│├─┼───────┼────┼────┤│9│108年9月24日│5000│自動轉帳│├─┼───────┼────┼────┤│10│108年9月30日│10000│自動轉帳│├─┼───────┼────┼────┤│11│108年10月4日│3000│自動轉帳│├─┼───────┼────┼────┤│12│108年10月7日│22000│自動轉帳│├─┼───────┼────┼────┤│13│108年12月11日│3000│自動轉帳│├─┼───────┼────┼────┤│14│109年1月2日│5000│自動轉帳│├─┼───────┼────┼────┤│15│108年8月26日│90000│現金交付│├─┼───────┼────┼────┤│16│108年4月30日│50000│現金交付│├─┼───────┼────┼────┤│17│108年4月9日│30000│現金交付│├─┼───────┼────┼────┤│18│108年5月27日│50000│現金交付│└─┴───────┴────┴────┘